信托(Trust)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,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,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。 [1]
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,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,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;与银行、保险、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。
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,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,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,受信于人的受托人,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。
信托公司指的是经营信托业的机构。在不同的国家,信托公司的概念有很大差异。
在中国,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,是指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。”中国的信托公司是特许设立的、持有金融牌照的、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。中国信托公司是区别于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一类持有专门牌照的金融机构。
在国际上,我们很难找到与中国信托公司准确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。在美国,信托公司不是一种专门的金融公司。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情形非常常见,不少美国的商业银行设有信托部,专门从事信托业务。在日本,最主要的信托公司形态是信托银行,它是根据《兼营法》经营信托业务(同时也经营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)的金融机构。在海外,信托公司并不是持有专门牌照,和商业银行、券商等相似的一类金融机构,而是一种通称,营业范围包括信托业务的机构都可以被称为信托公司。信托公司可能同时是一家银行,或者是证券公司,只是在从事不同业务时,以不同的名义出现。
实际上,即使在中国,也并不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信托经营活动。基金管理公司,可以开展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业务,属于“信托专营店”;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,也可以运用信托法律关系,实际上开展的也是信托业务,但它们不会被称为信托公司。“中国信托业”,一般特指由信托公司组成的行业,而不包含其他机构。